一個打五個,作家艾姫提告酸民實戰全記錄!
「你一句不經意的話或許可以拯救某個人,但同時也可能會傷害到別人,這一點你不要忘記。千萬不要忘記你所說的某句話,就能簡簡單單奪走一條生命。」—日劇《3年A班》
結論先說,雖然訴訟過程有很多辛酸血淚和委屈,但經過一番奮戰,終究讓法律還我公道,也讓我的訴訟經驗寫下不敗戰績。故事很長,但我知道寫出來能夠阻止一些網路言論霸凌事件,也能夠讓受害者多一點信心和勇氣去打擊可惡的酸民,就值得了!
以下節錄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緣張XX以「我是艾姫:情癒撩慾系作家」之名稱,發表在其臉書粉絲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並經網路媒體轉載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YAHOO!奇摩新聞」、標題為「群交趴照片網瘋傳,她轟研究生最差勁」之公開網頁內。施XX於瀏覽上開文章後,竟基於公開侮辱之犯意,於106年12月30日至107年1月11日間某時,使用「Magpie」之暱稱,公然張貼:「情慾作家艾姫==一看就知道,妳是一個性濫交又要立貞節牌坊的人,又要爽又要人家說你是處女…」等語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損名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這個故事的緣由,是我在臉書上針對「攝影師群交趴」事件發表自己觀點,我認為肉搜當事女生的研究生很可惡,但不代表我贊同攝影師的行為,然而經媒體轉載後卻獲得許多酸民不分是非對錯就對我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謾罵。經過我和律師朋友討論後,決定針對五位酸民提告。
首先,我為什麼要提告?
因為Yahoo奇摩新聞瀏覽人次很高,公開侮辱及妨害名譽之留言,不僅造成本人身心上不適,同時嚴重貶損我的人格、名譽和社會評價。我相信很多人遇到這種事,可能會息事寧人,但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網路匿名不該是保護傘,讓人人得以為所欲為。提告後讓警方查出鍵盤後的當事人並繩之以法,才能遏止這種網路誹謗和惡意攻擊的歪風。有些人遭受網路霸凌後會自殘甚至想不開自殺,可見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高EQ去面對,所以我必須站出來,不只是為了討回一點尊嚴和公道,也是為了殺雞儆猴,不要再有下一位受害者。
很多人問我,網路酸民都是匿名,不知道他們身份,可以提告嗎?
提告的第一步,是要保留證據。將新聞留言截圖之後,請法律專業的朋友幫忙寫訴狀提出刑事告訴。向士林地檢署遞狀告訴後經過兩個月,警方通知我去做筆錄,之後警方會去調查這些網路暱稱背後的真實身份。
事隔半年,在107年8月8日父親節當天上午,士林地檢署偵查庭第一次針對此案開庭。當天其實大家沒有什麼對話機會,只問了告訴人我和當天到庭的四位被告(有一位施姓被告未到)是否有調解可能?我們都願意調解看看,所以簽名後很快就離開偵查庭了。
一出偵查庭,有兩位被告主動來找我。其中一位(暱稱:本人二百公斤)本來還說他的留言不是針對我,是針對新聞事件。但我告訴他「我是作家,看你的前後文判斷就是針對我,否則我不會提告」,他聽完沒有再辯解,直接向我認錯道歉。因為這個被告留言寫著「你媽生腦給你多用點」,污辱到我媽媽,這留言我看一次就哭一次,當場他一臉愧疚遞了面紙給我。
另一名被告(暱稱:婊我的全是綠蛆狗)則說不是他留言的,他的帳號被別人使用但找不到當事人。這個ID的留言非常嚴重,不但罵我是會群交的母狗,還慫恿網民肉搜我,是當初一看到就覺得非提告不可的。因為警方調查的是IP位址,我覺得如果有誤會,應該交由警方再次查明,若沒有證據顯示留言不是他留的,就無法規避責任。他說既然傷害已經造成,不是他留言的他也願意道歉。全案移送南港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然而,在這個調解委員會上,發生了令人傻眼的故事……
並不是到了調解委員會就能有好結果,有沒有人能幫你得靠運氣!
以為到了調解委員會會有個協助調解的人,至少過去我提告著作權案的經驗是如此。但也可能之前我有帶律師,這次的妨害名譽是我自己面對被告,而五名被告都單槍匹馬前來,所以在調解委員會上發生傻眼的事。
五位被告和我被帶到調解室排排坐,調解委員是一位老先生,他坐下來翻了翻資料,第一句就嚇壞我了。
老委員:「你們這是什麼案子啊?其實我不了解狀況……」
我面帶疑惑地問他:「先生請問等一下就是您幫我們調解嗎?還會有其他人嗎?」(老實說這樣問不太禮貌,但我心裡有很不好的預感)
他說:「對啊,就是我喔。」
好的,等他看完資料,就問我們:「妨害名譽喔,那你們打算怎麼辦?」
大家面面相覷之下,我做了開場白,告訴大家我提告的用意,以及每個人留言情節嚴重度不同,犯後態度也不同,基本上我會要求當面及書面道歉還有合理的賠償金。確定要一個一個調解之後,老委員就離開了。
沒錯!他離開了!沒有人在旁邊幫我們調解,沒有人幫忙做筆錄,他就消失無影無蹤再也找不到人了。
接下來,我身為告訴人,一個人主持調解會議,把被告叫過來一個一個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後再跑出去找其他的委員幫忙幫我們寫筆錄。14:30的調解會,我們弄到17:00,是最後一組人馬離開區公所的。然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人還說:「因為今天週五案件比較多,所以才這樣。」我質疑:「案件多也是你們排的日期不是嗎?」對方說:「因為我們不知道你們要拆案調解啊,所以文件要分開打。」
文件都是制式的,分開打也不需要多花多少時間。五個人一起調解或者一個一個來都一樣,都該有調解委員在場不是嗎?明明是不負責任還推到我身上。更糟糕的是,我一條龍全搞定之外,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就是把文件印出來讓我們確認簽名這樣而已,還可以丟三落四少給我們簽,害我過幾天又跑了一趟補簽。
請問這場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領的車馬費,可以支付身兼調解委員的告訴人艾姫嗎?
調解會上我說了,每個人留言的情節嚴重度不同,犯後態度也不同,所以我必須一對一溝通調解,設立不同的和解條件。
第一個被告施先生或許是上次偵查庭缺席所以不清楚狀況,還在辯解他的留言內容,所以我很不高興地告訴他:「這是調解委員會,如果你想辯論,我們在法院上辯論。來這裡就是要道歉和賠償的,你講了半天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和解條件他也不接受,所以調解不成立。
妨害名譽賠償到底要賠多少錢?法院案例「下流」2字判賠6萬。如果你污辱的對象是公眾人物判賠更多。老實說,我覺得有膽當酸民,你先去上一點法律的課吧!如果告訴人願意和解,請抓緊機會誠意道歉,能負擔得起的賠償就趕快賠償讓告訴人撤告吧!等被起訴更難處理呀…
>>參考資料:公然侮辱有價目表?
第二位被告網路暱稱「本人兩百公斤」自稱是個失業很久的低收入戶,雖然留言讓我很氣憤,但犯後態度良好也誠心道歉。我告訴他:「你失業已經很慘了,一個狀況不好的人去做了不好的事,只會讓自己更糟糕。我可以原諒你,求償0元。但請你認真去找一份工作,以後有收入有餘力也不必告訴我沒關係,就捐款給你認可的公益單位當作有記得這個教訓吧!」
調解會上他手寫了一份道歉文,我一看就不小心笑出來了,我說我是作家有職業病但我沒辦法幫你改錯字,你寫什麼我就原文刊登吧!
以下是他的道歉文:
本人二百公斤於 2017年12月30日 下午12:44群交趴照片網瘋傳這則奇摩新聞在報導後,在留言處對情慾作家艾姬發表惡劣和不當的留言,甚至波及到艾姬小姐的母親,本人非常後悔也深深反省,對艾姬小姐和他母親真心誠意致上歉意,「對不起」,本人不該惡言向相,也不能因自己的想法就去亂罵艾姬小姐和他母親,真的很懊悔和難過自己的這種錯誤和不好的行為,未來不在用奇摩新聞留言方式去攻擊艾姬小姐或者別的方式,也對自己時時提醒不在用留言方式去攻擊或傷害他人,但是雖然本人做了很惡劣的事,艾姬小姐卻用他寬廣的心去選擇原諒本人,也對本人分享了他自己的想法,對我很受益良多,覺得很感動艾姬小姐願意去原諒甚至教導本人,更讓我自覺慚愧也在未來會分秒提醒自我不在犯,謝謝艾姬小姐讓我想改變自我!
簽名:陳XX
我的律師朋友問我,網路酸民有沒有共同特色,因為他也很好奇,到底是哪些人熱愛在網路上留言攻擊別人,那些人私下的真面目又是什麼?
剛好我這次提告的五名被告,屬性各不相同,所以我不認為網路酸民有共同特色,但我相信每個人都是基於不同原因而成為一個在網路上令人厭惡的網民。
例如被告之一的失業宅男,他可能是因為生活沒有重心。例如未與我達成和解的被告,據說身體狀況並不好,我猜網路留言可能是他身心上的發洩,例如本來不和解後來又想通了的被告,我覺得他純粹就是一個認為好玩而在網路上刷存在感的人。
而這位被告(網路暱稱:酸民簽到處)我求償較重,是因為當初他的留言不僅污辱到我,用詞更是粗鄙地污辱了女性,這是我最無法接受的。但他犯後態度良好,甚至在和解後也多次發mail和我分享他的感受以及他原先也是個喜愛寫作的人,我鼓勵他若有文字能力應該發揮在有意義的地方。他不但購買了我的書,還誠懇道歉。算是不打不相識之可教化酸民吧!
致艾姬小姐的公開道歉聲明:
本人伍XX,106年12月30日於奇摩新聞討論區發言,對於艾姬女士發言不當,造成人格上的毀損、以及侮辱。本人在此對艾姬小姐表達歉意對不起! 本人於日後,永不再犯!
再次,為自己不當的言論,對艾姬小姐造成的傷害,表達深深的歉意! 亦感謝艾姬小姐對於本人錯誤言論的寬宏囿諒。
致歉人 伍XX 2018/08/25
被告三(網路暱稱:WEN)在留言中出現「下流」兩字,初步調解時雖然當面向我道歉但不接受和解賠償條件。但後來他留到最後大概是想通了,再次回來找我,我看他算是有誠意的份上,退讓一步降低賠償金額讓這件事結案!達成和解後他有說有笑,說他這態度不是對我不敬,而是終於鬆了一口氣。表示他已經受到教訓,以後應該知道要謹言慎行。
道歉文:
本人林XX民國106年12月30日於奇摩新聞留言,其中言詞部分對艾姬小姐造成不適,深表歉意,並獲艾姬小姐寬宏不究,今就該事以書面向艾姬小姐致歉,另以艾姬小姐勸戒網路留言應予慎重,本人並深表為然,並具書望以正社會不當風氣。
被告四(網路暱稱:婊我的全是綠蛆狗)一路說不是他本人留言的,我認為如果有誤會應該再請警方重啟調查,但他又說不用。雖然留言人非常差勁,罵我之餘還慫恿網友肉搜我,但他當面向我道歉也表態願意賠償,所以我願意相信他的說詞,寧可放過一百也不想錯殺一個,所以最後我只有求償很低的賠償金。他不必向我交代,只要問心無愧就好。
道歉文:
本人鄭XX就107年3月22日早上9時14分20秒于雅虎奇摩留言板上針對艾姬(網路作家)隨意辱罵,而致作家艾姬本人身心受到傷害以及名譽受損,正式公開書面道歉。
本人完全明白網路不實指控帶來的嚴重後果,經一事長一智,希望作家艾姬能夠給予本人一個機會,接受本人真誠的道歉。
本人並呼籲所有網路上的朋友皆應謹言慎行,亦告誡自己不再犯錯的決心。
至此,提告五位酸民,除了被告施先生不肯認錯以至於調解不成之外,其他四位都在第一次的調解委員會上就一一和我達成和解,事後我還捐了2萬元的賠償金給失智症協會。但萬萬沒想到,事情還沒了,接下來我竟然接到士林地檢署對於施先生的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錯誤的不起訴處分會造成多大的影響?
要不是親身經歷這樣的事情,我從來不知道原來法律並不能給予人民完全的保障和公平,你要的公道和權利必須自己去爭取!不起訴處分書是一次寄給五位被告的,認錯道歉的人賠償了,而不認罪的人只要硬撐不道歉不賠償就能逃過一劫,這難道不是社會價值的扭曲嗎?
不起訴處分書上,胡檢察官曲解「言論自由」來解釋不起訴的原因,並引用了其他我認為並不適切的案例。據律師朋友說,對不起訴處分有不服,必須申請再議,但再議成功的機率通常是很低的。基於我必須爭一個道理,並對先前認錯的被告有所交代,我決定付費請律師協助對士林地檢的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了!
什麼時候要請律師?
有人問我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標準答案。你如果自己懂一點法律,訴狀可以自己寫。你如果膽大心細,不怕開庭,你可以自己上戰場。如果還能言善道略懂談判技巧,調解會你可以自己去。但像我走到這一步,面對的是不公不義的硬仗,不是告訴人對被告而已,而是和法律人(檢察官)對抗,我決定是時候交給專業的法律人(律師)來了!當然,如果被告一開始就請律師,你最好也不要輕敵。
再議的流程是必須在收到不起訴書後7日的急迫期限內提交再議狀,然後再議狀會送交至原檢察官處,一般而言原檢察官當然不肯承認自己的不起訴處分有誤,所以他就會補充自己的說明資料,併同再議狀一起向上呈送到高等檢察署。這時候你就只能等待並祈禱,高檢署的檢察官能夠明察秋毫,公正處理,將案件發回至地檢署繼續偵查。
108年1月25日終於再議成功後,收到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也就是我文章開頭節錄的那段文字。但是公然侮辱罪罰金很低,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我認為如果只有刑事責任,對被告施先生依然沒有懲罰效果。因此,經與律師朋友討論後,我們附帶提出了民事訴訟,請求妨害名譽的損害賠償。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庭前,依然會請雙方到調解室進行調解,看雙方有無和解的可能。或許是先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間接鼓勵了施先生,他依然堅持自己的侮辱行為是言論自由,認為只需要負擔賠償我5000元左右的車馬費就好。沒錯!他就是用「車馬費」這三個字徹底惹怒我。調解庭上堅持不認罪,我已經沒有耐心跟這位無知的被告耗下去,因此正式委任律師朋友處理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序。
最後一次士林地院刑事庭開庭,我自己沒有出席,調解和開庭都由我的委任律師處理,有問題則電話聯絡溝通。最後,在法官及檢察官都認同我們的提告理由並且當庭開導施先生下,施先生終於領悟到自己錯在哪裡;他誤以為自己的一時情緒或意識形態的抒發都是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沒想到言論自由不是漫無邊際,也是有一定界限的,就是不能侮辱他人,不能毀損他人的名譽。他終於在電話中第一次親自向我道歉,我們在律師協助下也談定了賠償金額,我願意讓他分期,只要讓他將這個教訓謹記在心,分多久都沒關係,至此全案才順利落幕!
道歉文:
我是施XX,對於在106年12月30日,於奇摩新聞留言,對艾姫小姐名譽造成損害及精神困擾。我承認我的用語錯誤,而且不當。在此向艾姫小姐鄭重道歉,也感謝艾姫小姐寬宏大量,願意原諒本人,本人決不再犯。特以書面表達歉意。
施XX 108年5月20日
謝謝我的律師朋友,在這個案子再議過程以及最後開庭都給予我專業及耐心的協助。雖然希望大家永遠不需要用到律師,但如果真的有需要,可以私下問我,我再引介我的律師朋友給你們吧!
(如果艾姫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加入讚賞公民,在文末免費給我5個Like拍手按讚,贊助創作者有收入撰寫更多好文章喔!什麼是讚賞公民?請參考>>> https://youtu.be/L6yjFruMLnA)
請問最後一位施先生判賠多少?我最近也遇到像這樣的事,對於賠償金額沒一定的概念,對方誹謗我長達5年,我也收集了5年的證據,想知道如遇這種情況,妳會請求多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