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有沒有羞恥心啊?

  靠!我、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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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沒想過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我身上,但是它就是發生了,而且被我發現了。我今天要公佈一連串令人匪夷所思的證據,請教大家,如果是你,接下來你會怎麼做?

 

  雖然我艾姬不是什麼有名的作家或超人氣的部落客,但是我敢說,我每一篇文章都是用腦、用心、親手打字完成的,但是妳呢?剽竊人家的作品,複製+貼上只要幾分鐘!

 

  我一向秉持著分享的理念,文章從來不鎖右鍵也歡迎大家轉貼,只希望轉貼時註明出處連結,至少把作者「艾姬」這個符號一倂帶走並不是什麼困難的事吧?然而兩天前我就發現有人剽竊我的作品,我本來以為她只是忘了註明連結而已,想說提醒她一聲也就罷了,但仔細一看,發現並不是如此簡單,她刻意要把文章偽造成是自己寫的,沒圖沒真相,請看以下證據!

 

1.      標題一字不改,妳也太囂張了!日期也可佐證我的原創身分(艾姬原文

該文章已經下架,但證據我都保留了~

也對玲小豬的豬式風格的blogger保留法律追訴權!

不排除和其他受害者一起提起告訴並具體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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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刻意放上自己的照片,以模糊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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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別說只有幾十個字的巧合,根本是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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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刻意拿掉中間有一段我寫到我和中華電信色情守門員的部份,以便更像自己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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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只是其中一件剽竊案,也因為這件剽竊案,讓我一時興起試著在Google搜尋幾

個關鍵字,然後各位讀者再看看,我的文章還流落到哪裡去。我只能說,現在大陸什麼都有山寨版,連「艾姬」這個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都搞山寨版會不會太誇張了?!

 

  大陸剽竊案一:某人剽竊我的文章「衝人氣?!放你的屁!」在論壇發表,然後改標題為「衝人氣?!放他的屁!」文章標題還刻意寫「原創」兩字,實在太諷刺了!文章改成簡體字,並刻意將台灣習慣用詞「部落格」改為「博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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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剽竊案二:這個人籍貫台灣台中,但好像住在大陸地區,根本就是活脫脫山寨版「艾姬」,在20082-3月間一口氣搬了我的十二篇文章(紅色打勾處最新文章就有七篇),連我和戴導及水瓶鯨魚相見歡這麼個人的文章都想魚目混珠,更別說我看診紀錄還自己掰成台灣看診記!妳是有妄想症還怎樣啊?!而這個人現在還大喇喇地在PChome活動著,看照片就知道是同一個人!http://photo.pchome.com.tw/sex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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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經常在網路世界遊走,有時候圖片或文字不小心用了別人的其實也在所難免,我的新聞台也可能有某些圖片侵權而不自知,但如果知道原創和攝影者是誰,一定會取得他的同意,未經同意刊登了,但事後發現有問題,我絕對會配合將不妥的圖片下架。但是以上幾個例子,很明顯看出對方是故意將我的文章剽竊甚至進行改作,非常可恥!

 

  面對這樣的事情,你們會不會生氣?請大家踴躍提供你的想法和意見。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因此我以艾姬之名發表文章,亦受著作權法保障)

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下略)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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