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宣布通姦除罪,那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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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實施了62年的通姦罪在2015年2月26日廢除,法院認為,國家用法律來處罰通姦行為,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據韓國刑法241條規定,「有配偶而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自此,全球僅剩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與台灣尚存在通姦罪。

「抓姦」與「妨害性自主及隱私權」長期以來有著二元對立的論戰,根據我的觀察,許多單身女子不希望通姦除罪化,因為基於她們對於婚姻的想像,會覺得「通姦罪」的存在是一種警示與保障,婚後某天老公背叛遺棄我了,至少我還可以懲罰他或從他身上拿回些什麼。但真正進入婚姻關係的女性,對於通姦除罪化反而能夠有更彈性開放的看法,只有體會過婚姻裡的冷暖以後,才感受到愛與慾不平衡時的掙扎,這時候婚姻是承諾還是枷鎖呢?偷吃或出軌的一方是犯錯還是尋找出口?

無論通姦除罪與否,事實上在社會變遷與兩性關係的變化之下,婚外性行為似乎已經越來越普遍,差別只在於說與不說、有沒有曝光而已。我其實相信每個人在結婚當下都是愛著對方也期待能夠信守承諾的,但世事萬物變化才是正常,不變才是異常,最終讓我們在婚姻裡不變的,或許並不是愛情的本身,而是責任、依賴、習慣、親情等綜合的因素罷了。

我曾經聽過一個案例,一名已婚女性在交友網站結識了小她將近十歲的小男友,年過35歲的熟女正處於性愛成熟、情慾高漲的階段,和二十幾歲精力旺盛的小男友一拍即合。生完小孩就與老公分房的人妻,總算找到慾望的出口,每晚在把小孩哄睡之後瞞著老公偷溜出門,只交代小孩若夜半有事就打手機給她。數個月下來,老公也都沒有發現。這麼誇張的情節在社會真實上演,罪惡的到底是負起育兒責任卻在半夜出門玩樂的人妻?還是整天其實對妻小不聞不問連老婆不在家都沒發現的人夫?

只有身處婚姻裡的當事人才知道自己婚姻發生了什麼狀況,更何況很多時候愛與慾的感覺像是個連當事人都解不開的「謎」。輿論會說通姦的人就是可恥,背叛的人就是可惡,偷吃的人就是不要臉。但如果是維持數十年到老死的無性婚姻妳也能接受嗎?如果在婚姻之外感動心動了,妳真能管得住自己的心嗎?

我期待台灣能夠早日修法讓通姦除罪,這不僅符合社會趨勢,也讓這些本該由個人處理的議題不再被法律所綁架。即使藉法律懲罰了出軌的一方,夫妻關係也回不去了。人與情的問題,不如就留給人自己去處理吧!

(本文刊載於臉紅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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